【校外活動】轉知文化部辦理2015「文創之星創意加值競賽」
一、 本競賽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規定及「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」訂定之。
二、 報名收件日期:即日起至104年7月15日17:00前截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(本年度僅此一次報名收件)
三、 競賽資格:
- 凡設籍中華民國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組織型態,不限個人或團體,皆可參賽。
- 同一報名單位以至多二件參賽提案為限,同一件參賽提案不得由不同單位重複報名,同一件參賽提案不能同時提案申請主題競賽及一般徵件。
- 報名各類競賽之參賽提案,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,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。
- 以團隊方式報名者,須指定一位自然人代表行使本項競賽相關之權利義務。主辦單位發送之通知及獎金之發放等,均以此代表為送達代收者。
- 未滿20歲者之參賽者,須檢附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同意書,未檢附本項文件者,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。
四、 競賽活動徵件類別:
- 各參賽提案內容應為「以原創素材為加值應用之創意想法、作品或服務」。
- 徵件類別分為主題徵件及一般徵件。報名單位應依下列參賽提案之徵件類別及分組,自行擇一報名。
- 主題徵件:
主題:「原鄉印象」。
以臺灣多元文化為基礎,讓創作者體認自己的原鄉文化與內涵,衍生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意提案。鼓勵運用「文創結合科技應用」或「文創加值傳統產業」或「在地文創創新」,發展具有商業價值之商品或服務,為在地文化帶來嶄新的創意推動能量。
| 徵件類別 | 徵件類組 | 說明 | 依公司成立與否之分組 |
| 主題徵件 | 主題競賽 | 符合本活動主題徵件(詳如第四項第3點),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各產業範圍。 |
文創事業組 |
| 創意團隊組 | |||
| 一般徵件 | 工藝及設計類組 | 工藝產業、產品設計產業、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、 設計品牌及時尚產業、建築設計產業 | 文創事業組 |
| 創意團隊組 | |||
| 數位內容與影視出版類組 | 電影產業、廣播電視產業、數位內容產業、出版產業、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、廣告產業 | 文創事業組 | |
| 創意團隊組 | |||
| 藝術與文化應用類組 | 視覺藝術產業、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、創意生活產業 | 文創事業組 | |
| 創意團隊組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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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文創事業組: 1.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 2.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、合夥事業。 ◆創意團隊組: 尚未成立公司之文創從業個人、團隊或工作室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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